邮教发〔2006〕49号 签发:王有益
关于严肃招生纪律 规范招生行为
切实做好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
各乡镇(开发区)中心初中、各市属学校、各民办学校:
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事关教育形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做到规范、有序、和谐。为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我市各类学校招生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生源学校和招生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各个关口,加强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制定好防范措施,对发现的苗头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二、规范进行招生宣传
招生学校的所有宣传材料,要严格审核,确保真实准确。中学由教育局中教科审核,小学、幼儿园由教育局小教科审核,职业学校由教育局职成科审核,然后报送教育局办公室把关。任何招生学校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宣传,不得派人到生源学校进行招生宣传和有关招生的其他活动。任何生源学校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得让招生学校进入校园从事招生工作方面的活动。
三、严格执行事业计划
各招生学校应当树立全市大教育整体一盘棋、普职教育协调发展的大局观念,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教育事业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生,一旦招满,应立即停止招生,不得超计划招收学生,超招学生一律不得办理学籍。
四、公开各项招生政策
招生的各项政策、措施必须透明公开,各招生学校的事业计划、特长生录取办法、各类学校的收费标准、对特困生的减免措施、对优等生的奖励办法等政策规定,应对社会公布,让每一个考生和家长都清楚。各学校要将减免照顾对象的特困生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招生学校对优等生的奖励方法应在招生前向全体考生和家长公布,学生入学后,按照公布的奖、免标准实施,不得任意更改。
五、坚决执行招生纪律
各学校和全体招生工作人员都要坚决地执行招生纪律。生源学校不得接受招生学校的吃请或礼品、礼金,不得向外地招生学校提供生源信息。招生学校在招生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任何形式抬价、压价,不得给予人情奖、免,不得招收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公办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不得超比例招收择校生,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录取分数低于最低控制线的学生。中等学校招生要以初中毕业生中考成绩为依据,要充分尊重学生意愿,根据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每个初三学生都必须参加中考,无中考成绩者,不得被录取,不得建学籍。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公办初中、小学实行免试入学,实现小学升初中的无缝对接,民办初中、小学也不得以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不得干扰小学正常教学秩序。未经教育局许可,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
六、实行收费专项审计
高中阶段学费、择校费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各类幼儿园收费应按规定收费;高中阶段特困生学费、择校费减免按照市招生办公室核定的名单执行,个别在核定后发生的特困生须经教育局招生办公室批准后予以执行。各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困生的减免应在规定的减免限额内落实到最困难的学生身上。各乡镇中小学收取的代办费、杂费等一律解缴到教育局结算中心;各校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截留预算外资金。继续实行招生收费专项审计制度,在招生收费结束后,教育局将组织审计人员对全市各收费学校进行专项审计。
七、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在招生结束后,由教育局将组织审计、核查,如发现违规招生现象,则严肃处理,对违规招收学生不办学籍,不发毕业证书,并对违规招生学校没收违规收入;对招生工作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学校,教育局将在教育教学质量评优、单位评选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本《规定》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高邮市教育局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抄送:市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