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江苏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3]2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师[2006]37号)要求,我市2007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即将启动,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告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师范类毕业生可申请认定。
二、认定要求
(一)学历要求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的师范类毕业生可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师范类毕业生可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二)普通话水平
要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三、认定流程
(一)发布公告和接受咨询
2006年11月28日,高邮市教育局发布《高邮市2007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公告》,接受社会咨询,咨询电话:0514—4613329。
2006年11月27日,扬州市教育局发布《扬州市2007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公告》,接受社会咨询,咨询电话:0514—7361119。
(二)接受报名
报名时间:初级中学及以下教师资格 2006年12月4日至2006年12月7日上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2007年2月5日至2007年2月9日
报名地点: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到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报名(扬子江中路760号);持有本市户口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到市教育局人事科报名。
报名手续:申请者凭毕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普通话合格证原件报名,领取教师资格认定材料袋。
联系电话: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0514—7961139 ; 高邮市:0514—4613329
(三)受理材料申请者到相应的报名点提交材料袋(材料袋中所列材料凡复印件均须由思想品德鉴定单位加盖公章),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教师资格证书由认定机构在相应报名点向申请者发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本公告由高邮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高邮市教育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6K,下载有效):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报名登记表》